全球微头条丨疑似有5个“雇主”,快递员因工作受伤该由谁来担责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3-01-06 19: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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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小赵在工作中受了伤,理应按工伤处理,但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却产生了争议。原来,由于快递业务分包的缘故,给小赵发工资和买保险的不是一个公司,疑似有 5 个 " 雇主 ",谁才是小赵真正的 " 雇主 "?又该由谁来承担他的工伤保险责任呢?近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悉,某速运企业 A 公司曾将部分快递业务外包给某管理企业 B 公司,B 公司则将该快递业务转包给自然人甲,甲又与自然人乙合伙运营开展快递业务。小赵被甲招用后,开始从事相关快递工作,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期间,甲以 B 公司的名义为小赵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通过乙开办的 C 公司向小赵发放报酬。之后,小赵在工作中受伤,想申报工伤。因各方对申报工伤涉及的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小赵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与 B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A 公司、B 公司、C 公司、甲、乙,谁才是小赵真正的 " 雇主 "?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业者小赵是由自然人甲招用进入案涉业务工作,因此应该认定小赵的雇主是甲。甲与乙是合伙关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乙是小赵的共同雇主。小赵与 B 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B 公司将其承接的 A 公司快递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甲,而甲与乙合伙雇佣了小赵,应由 B 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至于小赵能否构成工伤,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此确认了 B 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判决驳回小赵有关确认与 B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小赵以判决书为依据顺利启动了工伤申报程序。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在工程或者经营权承包的情形下,承包经营者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仍然有权通过申请工伤认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承包经营者本身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则承包经营者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承包经营者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则应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快递业务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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