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快讯:3岁幼童活动课上摔破眼角,谁应担责?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3-02-09 18:03:55


【资料图】

现代快报讯3岁幼童在幼儿园“过家家”时,不慎从椅子上摔倒,眉角处和手里的玩具汽车相撞,导致右眼睑破裂。幼童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支出的医疗费。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幼童的父母称,在孩子摔倒后,虽然幼儿园老师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仍导致了孩子的右眼睑外侧裂伤,而且留下了伤疤。事后发现,这辆玩具汽车是同班的小朋友从家中带来的,因为课程要求小朋友带自己喜欢的玩具来幼儿园。幼儿园没有尽到监管和照顾义务,因此要求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但幼儿园认为,事故原因是小朋友起身时不慎摔倒,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保护,超出幼儿园的监管能力范围。因此,此次事故对幼儿园来说属于意外事故,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受伤的是一名3周岁半的幼童,对于事故发生自身并无过错。同时,幼儿园未提交事发时的玩具汽车作为证据,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于该玩具汽车的安全性进行了审核,又无法提供监控视频证明事发时的具体经过,因此,幼儿园应对幼童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幼童各项损失6500余元。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并非只要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就一概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而是要求校方证明己方尽到了管理职责。在本案中,由于学校不能提供事发时的玩具汽车,也无法也提供监控视频证明事发时的具体经过,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通讯员赵建荣华梓成现代快报+记者徐晓安

关键词: 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承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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