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快播:加强污染防治,江苏将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入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2-11-25 21:53:01

11月2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7项法规、重大事项决定介绍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其中就包括《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还提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时段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区域。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于同化/摄


(资料图)

污染不容忽视,明确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

2021年末,全省PM2.5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PM2.5源解析表明,机动车和工业排放已并列成为PM2.5的主要污染源。除机动车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与机动车相当,污染不容忽视。

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介绍,根据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核算,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约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一半,颗粒物排放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2.5倍。

本次立法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在内容上做了很大修改和完善,首先就是监管对象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条例》规定建立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对纳入排气污染防治重点管理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不得使用。

现代快报记者还注意到,江苏将加大更新与淘汰力度。《条例》明确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采取给予经济补偿、依法限制使用等措施,逐步推进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

车尾冒黑烟不维修还上路,可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还有诸多举措。《条例》提到划定高排放禁行(用)区。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时段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区域。高排放机动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还要加强达标排放管理。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履行保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义务。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判定排放不合格。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遥感监测、摄影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排放黑烟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对在道路现场检测中发现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所属单位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机动车所属单位处以罚款。

检测报告敢造假?加大检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江苏将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监管力度。首先是加大检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从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检测、遥感监测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条例》中明确了八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法律责任,除依法处罚外,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暂停其网络连接与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于红霞介绍,《条例》明确将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纳入监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销售符合标准、规范的检验设备以及配套软件;销售的软件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该软件在本省的销售、使用;造成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虚假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协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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