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最新:未成年人骑车载人出事故,家人“埋单”1.5万元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2-07-21 17:41:24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电动自行车是现今市民出行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但在方便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那么,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规定骑电动自行车载人上路,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7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年8月4日13时左右,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小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陈某、小花及小花后座的小芳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小花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小芳无责任。后因赔偿事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小花及其父亲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3245.19元。

出院后,陈某亲属委托某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智能与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同时,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南通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伤残程度、三期进行鉴定。陈某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自己在院期间医疗费、交通费、残疾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8112.98元,要求小花及其父亲赔偿其中的40%即63245.19元。

由于双方对鉴定结果持不统一意见,启东法院经摇号委托无锡某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的损伤尚未达等级残疾。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宜。经质证,陈某对重新鉴定意见无异议。

又查明,2021年6月22日,原告、被告和某保险公司三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陈某各项损失计10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陈某,现陈某已收到该赔偿款。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的损失应由非机动车一方按40%予以赔偿,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负。本案中,陈某与小花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小芳无责任。被告小花父亲作为小花监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但陈某主张小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财产方面的依据,不能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鉴定意见,法院经摇号确定的无锡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重新鉴定意见,经审查,程序合法,说理充分,作出的结论意见具有事实和适用依据,故对该重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因此陈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后法院对陈某的损失依法核定共计40308.98元,小花及其父亲对核定结果均予认可,法院亦予以确认。综上,小花及其父亲应按责赔偿其中的40%即16123.59元,扣减保险公司支付给陈某的1000元,故法院判决小花及其父亲给付陈某15123.59元。(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吴嫣然)

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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