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速读: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定案证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2-07-18 22:50:46


(资料图)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最终以被告提交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在实际生活中,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成为定案证据呢?

据了解,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王某、李某夫妻俩多次通过某公司业务员陆某的微信下单购买油泵,双方就油泵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收发货情况、退货事宜进行沟通。后来因王某、李某欠部分货款,被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付货款16万多元及利息。王某、李某抗辩,称与某公司不存在买卖关系,他们是向陆某购买油泵,且货款已经付清。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已通过微信将其名片及工作证拍照发送了被告王某,表明其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陆某销售油泵、收取货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买卖合同相对人是原、被告双方。根据原、被告的交易习惯,王某、李某通过微信向陆某下单,每次发货后,陆某都会在微信上告知已发货或将货运合同单拍照发送给王某或李某,王某也会对是否收到货物作出反馈。双方间的聊天记录完整、真实,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可认定原、被告间发生的油泵货款总计为22万多元,王某、李某已支付货款14万多元,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李某向某公司支付货款7万多元。王某、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据了解,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当事人通常使用微信达成交易合意,发生争议时,微信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微信已实名注册,能够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完整,未被删减、篡改,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业内人士提醒,在经济往来中,当事人要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要尽量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提供聊天记录的个人信息界面,特别是能够显示双方的手机号码等较为直接的身份信息,并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即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手机卡等。在提供证据时,能够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重现聊天记录或全过程演示,以证明自己与微信的关联性,以及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编辑张爱红)

关键词: 聊天记录 定案证据 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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