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好安全措施致工人高空坠亡,两责任人被判刑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2-06-06 12:54:44

安全生产无小事,违法犯罪必担责。安全生产和监管责任不落实就有可能导致无法预计的后果和不可挽回的损失。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因涉嫌违规操作以及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两名责任人被法院依法判刑。

连云港某建设公司承揽了某风电公司厂房建设的钢结构工程,之后分包给江苏某建设公司。2021年3月,在没有佩戴好安全帽的情况下,江苏某建设公司的朱某与其他三名工人被安排在厂房的西侧房顶铺设彩钢瓦,王某被安排在厂房东侧房顶排水沟处操控压瓦机将生产出的彩钢瓦输送至房顶。施工现场,并未拉起俗称的“生命线”,即供工人系挂安全绳的高空作业钢丝绳;现场监管人员也未尽到提醒工人佩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监管的义务。施工过程中,王某违规采用顶瓦的方式将彩钢瓦从屋顶东侧顶至西侧,并且在尚未确保房顶西侧彩钢瓦被拖走的情况下继续操纵压瓦机出瓦。结果,新生产出的彩钢瓦将前一张彩钢瓦向西顶去,位于房顶西侧的朱某被顶落地面,经抢救无效身亡。

王某因违规操作致朱某身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工程实际施工负责人滕某,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

2021年6月,江苏某建设公司赔偿被害人朱某近亲属人民币158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2021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11月末,被告人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作为施工现场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人员,王某作为直接从事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滕某和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王某、滕某在事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滕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滕某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情况下 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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