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东家”上电视声称员工碰瓷,法院:赔偿!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2-05-15 05:29:07

与"老东家"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员工与公司在电视台的新闻栏目上各执一词,公司法定代表人竟然还声称员工是"以劳动碰瓷为生"。5 月 14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定公司行为构成侵犯张某名誉权,赔偿 2.4 万余元。

据介绍,张某原本是某设备公司员工,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断。2018 年,在双方劳动争议诉讼期间,张某找到电视台新闻栏目求助。随后,公司也主动联系电视台要求提供新闻线索。在播出的新闻报道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表示"张某以劳动碰瓷为生的,其是抱着诈骗碰瓷来的",质疑张某没有固定职业,以碰瓷为目的。

新闻在电视台公开播出后,张某将公司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在电视台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后又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为恶劣影响导致其找不到工作发生的工资损失。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新闻视频均发生于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双方纠纷尚未有裁判结论,而最终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公司并没有经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确认张某违法的依据。

其次,公司系主动联系新闻媒体并提供新闻素材,因此对于其所述内容将在电视上公开播出是明知的。在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其对纠纷对方做出贬损性评价,实属不当,主观上应认定存在过错。

此外,该新闻内容经电视台播出,截至诉讼时仍可在线观看,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所述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势必造成对张某名誉的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在新闻媒体中作不实陈述,应认定为构成侵犯张某名誉权。

关于张某主张的工资损失,根据他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因侵权造成工资受损。鉴于公司及刘某的侵权对张某再就业构成影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及刘某赔偿张某损失 24000 余元。

关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在之前名誉权纠纷中胜诉,公司及刘某已书面致歉,其精神上已得到相当程度的抚慰,故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媒体发达、言论表达渠道丰富,在新闻媒体或自媒体发表观点时,应持谨慎、客观态度,言论不能造成对其他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贬损,以免发生侵犯名誉权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即使双方存在劳争纠纷,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公开使用不慎言辞,作出不当评价并进行传播,侵害劳动者的名誉权,进而也极可能造成劳动者在新的求职过程中受阻。若劳动者可以充分举证证明新的求职单位因其名誉受损而不予录用,对其再就业造成损害,有权主张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关键词: 劳动争议 法定代表人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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