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销售他人园林建筑拼接模型,法院:侵权了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2-04-26 12:11:46

“山林写意,咫尺乾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DIY玩具的流行,苏州园林建筑也逐渐成为DIY拼接模型领域的新宠,引得不少厂商争相生产销售。园林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已然进入公有领域,那么以其为原型的拼接模型是否还能进行著作权维权呢?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2011年至2015年期间,某公司研发制作了一些仿古建筑拼接模型,后陆续通过网络社交账号将其搭建过程及搭建好的建筑模型予以发表,并将搭建安装示意图及文字说明、刀线图及拼装好的模型图片等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公司还在某平台网店中销售案涉仿古建筑微缩木质模型。2019年初,该公司发现被告公司在另一网店中销售与其作品类似的产品。该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侵犯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的刀线图、安装示意图、搭建好的园林建筑造型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于是经公证取证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公司登记的仿古建筑模型是对苏州拙政园内相应建筑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刀线图、安装说明图亦并未公开发表。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搭建好的部分仿古建筑模型与苏州拙政园中相应的园林建筑基本一致,即使在挂落图样、山墙图案、牌匾位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些细微的改变不足以在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的作品。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部分仿古建筑造型仍属于对现有园林建筑的复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可保护的新作品。

然而,针对案涉建筑拼接模型玩具整体而言,即便其某个部位被认定不构成作品,但不影响权利人就其他构成作品的部分主张著作权。本案中,尽管法院认定原告公司搭建好的园林建筑模型因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模型作品,但其相应的刀线图、效果图等仍基于独创性表达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庭审比对,被告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安装图纸中所印的效果图、部分拼接件板材刀线图案与原告公司登记的相关效果图、刀线图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授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公司对相应作品的发行权,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综合原告公司的作品独创性程度以及被告公司侵权行为性质、获利情况、侵权时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万元。本案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

该案承办法官王芳介绍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对于借鉴苏州古典园林中的建筑所制作的仿真园林建筑模型,因相关园林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已进入公有领域,仿真程度越高的产品应视为现有园林建筑作品的复制件,细节上的改变不足以赋予其独创性,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可保护的新作品。对于有独创性的刀线图、效果图等,仍应予保护,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相应作品发行权的,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对知名独创性作品的复制虽然能减少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投入,但往往需承担高昂的侵权成本。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遵循授权许可规则,合法合理地对作品进行借鉴使用、传播运营。

关键词: 园林建筑 著作权法 建筑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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