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猎3200余只蟾蜍,被罚放生4倍幼苗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2-04-24 18:17:31

近日,家住盐城市滨海县的王某带着他购买的 12800 只蟾蜍幼苗,顺着响水县中山河沿线的 55 公里河段,将蟾蜍幼苗分批次放生,网箱里的 " 中华小蟾蜍 " 欢腾雀跃着,奔向沿岸湿地,投向大自然怀抱。王某并不是公益人士,而是一起非法狩猎案的被告人。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王某因承担不起 30 多万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费,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让其购买 4 倍于非法狩猎的蟾蜍幼苗,到当地进行放生。

偷猎 3200 余只蟾蜍,无力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

△ 放生蟾蜍幼苗

时间回到 2021 年 9 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被告人王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2018 年 8 月至 11 月、2019 年 5 月至 9 月,被告人王某在滨海县五汛镇境内采用网捕、手抓等方式,多次猎捕野生蟾蜍共计 3200 余只,出售给杨某(响水县人),非法获利 5200 余元。

经鉴定,涉案蟾蜍为野生中华蟾蜍,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江苏省农林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苏农林〔1989〕8 号)的规定,每年 3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为江苏省禁猎期。

对于涉案野生蟾蜍生态资源损失,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 46 号令)进行评定,被猎杀的野生蟾蜍属两栖纲无尾目,每只生态资源价值为 100 元。据此,检察机关请求判令王某进行生态资源环境修复,如不能修复则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 32 万元;判令王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刑事指控,王某表示认罪认罚,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民事部分其对野生蟾蜍生态资源损失表示无异议,但表示自己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家庭经济也十分困难,实在无力支付 32 万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费。

增殖放流多少只?才能实现生态资源有效修复

△ 放生许可证

一时案件陷入僵局。法院得知,一方面,王某确实犯了罪,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客观上造成了较大的破坏;另一方面,王某是一个普通农民,猎捕野生蟾蜍是其谋生手段,法院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判决其赔偿 32 万元并无不当,王某也没有异议,但他的家庭情况,可以预见的是他在短期内都不能足额赔偿上述款项。

" 如何既让被告人罪责相当,又能最大程度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修复,使判决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法官高涛左思右想。" 在非法捕捞案件里,法院常常判决增殖放流,以抵偿渔业资源损失,在非法狩猎案件中,难道不行吗?" 经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系,当得知在盐城当地具有人工繁育许可资质的野生蟾蜍生产合作社可以经许可对外出售蟾蜍苗时,他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和王某联系,各方对本案的生态修复形成初步意见。

王某非法狩猎 3200 只蟾蜍,应该放流多少只才能实现生态资源的有效修复?灌河法庭经向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征询意见,专家一致认为,按照非法狩猎 4 倍系数增殖放流符合生态保护要求。

为此,检察机关委托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该案出具《蟾蜍生态资源增殖放流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根据该方案,修复方式为增殖放流;放生品种为中华蟾蜍,数量为 10000-13000 只,所放生中华蟾蜍为人工养殖,能自然活动,成活率达到 90% 以上;放生区域选择响水县中山河沿线,全长共计 55 公里,分散放生,由相关部门监督实施。

达到惩戒、教育、修复与执行相结合的目的

△ 审判现场

2021 年 11 月,公益诉讼起诉人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向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蟾蜍作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保护林木、农作物和维持地域生态平衡上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滥捕滥杀会严重危害生态系统的平衡,破坏生物的多样性。被告王某的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 本案为达到惩戒与教育、修复与执行相结合的目的,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修复,也让破坏环境者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并起到教育、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 综合考虑王某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及其家庭经济条件等情况,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专家论证意见,认为由王某采取放生所猎捕数量 4 倍的人工养殖蟾蜍的方式进行修复,在保证放生品种、区域、质量、存生活率的基础上,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可以达成。双方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确认。

主审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案件审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在被告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引导破坏生态的侵权者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资源保护与被告生存发展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和谐统一。 (法院供图)

关键词: 生态环境 野生动物 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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