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店主销售假冒“维密”服装被判惩罚性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2-04-21 15:24:34

4月21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件,上诉人是网店店主陈某,被上诉人是“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秘公司)。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网店店主侵害维秘公司商标权,被判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维秘公司合法拥有涉案含有“VICTORIA"SSECRET”文字的两个系列注册商标,两个商标分别于2001年、2015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是服装、围巾、内衣、睡衣等。长期以来,通过维秘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宣传,维秘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2020)苏0211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中认定,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间,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多家网店中上架“维密维多利亚”名称的睡衣等商品,在购入白牌商品上缝制、添加从他处购入的“VICTORIA"SSECRET”商标、吊牌,并以“VICTORIA"SSECRET”品牌名义进行销售发货,从中赚取差价,期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处查获侵权商品货值人民币1万余元。陈某非法经营金额合计人民币17万余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维秘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6000元。陈某已缴纳罚金136000元。

维秘公司认为,陈某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民事诉讼,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侵权行为存在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情节,因维秘公司请求陈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维秘公司主张依据其产品平均利率40%计算获利,又因陈某销售的系假冒商品,成本显著低于正品的成本,其利润率应当高于40%,因此维秘公司主张依40%计算陈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予以支持。法院确定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二倍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为17万*40%*2=136000元,同时支持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赔偿维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06000元。

网店店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刑事判决书仅认定陈某侵害第13403195号商标,维秘公司主张陈某侵害第1505378号商标应当另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陈某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其侵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被追诉刑事责任,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陈某侵权销售额为15万余元,应当以15万元为计算基数不应该以17万元为基数。因此陈某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维秘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由维秘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4月21日,该案二审开庭。维秘公司认为,维秘是知名品牌,陈某有侵权的故意。其利用多达5个网店销售假冒商标权的产品,侵权范围广,销售产品的质量与正品相差甚远。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侵害了维秘公司第1505378商标权。一审中,维秘公司主张陈某侵害了两枚注册商标专用权,陈某对于维秘公司举证的被控侵权物品照片及实物外观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505378号注册商标相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侵害了维秘公司第1505378号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另外,一审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陈某明知维秘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却从网络上专门购买廉价的无牌产品,自行缝制上被控侵权标识,并开设多达5个淘宝店铺同时进行销售,其通过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很明显,属于故意侵权、以侵权为业。陈某的行为对权利人高档内衣品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其通过网络销售,影响范围较广,销售数额达到刑事入罪标准。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陈某的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陈某上诉认为其被判决缓刑说明其侵权情节显著轻微,法院认为,缓刑主要是对陈某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态度等因素的考量,与侵权情节是否严重并无必然关联。同时,陈某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对陈某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基于本案案情,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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