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带娃在滑梯口被两岁女童撞伤,谁的错?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2-04-13 12:57:51

扬州女子王某带着孙子到游乐场,看到孙子在滑梯口玩耍,她用身体护住孙子继续逗留,最终被一名从滑梯上滑下的两岁女童撞倒,导致王某手腕粉碎性骨折。由于赔偿一直没有谈妥,王某将女童的监护人及游乐场告上了法庭。经过法庭调查,最终认定王某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游乐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1年1月的一天,扬州宝应的王某带年幼的孙子到某室内游乐园玩耍。在此过程中,小孙子停留在滑梯出口处,而滑梯上有其他小朋友准备滑下来,王某担心孙子被撞,便自己挡在了滑梯口,用身体护住了小孙子。

此时一名两岁的孩子从滑梯上滑了下来,将王某撞倒。直挺挺地向后仰倒,右手撑地,当场就感觉到手腕处传来一阵撕心裂肺的疼痛。正在一旁看着孩子的母亲立即冲上前来,询问王某的伤势,游乐园的工作人员也立即赶到,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导致王某右手腕关节处粉碎性骨折,事发后,王某多次与撞倒她的孩子家长刘女士以及游乐园沟通,希望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方均对此表示不认可。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刘女士和游乐园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宝应法院审理该案。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系因王某站在滑梯口处时被从滑梯上滑下的孩子撞到,王某后仰跌倒所致。本次事故中,刘女士的女儿是正常乘坐滑梯由滑道滑下,从视频监控来看,王某在事发前就背对滑梯站在滑梯口处看护面前的孙子,停留时间约为1分钟,也在客观上导致其对滑梯上是否有人滑下完全不知晓,也就不会在有人滑下时主动避让。但从常理上分析,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在滑梯口处停留的危险性,当王某发现孙子在玩耍中于滑梯口处停留时,应当立即将孙子带离滑梯口,而不是将孙子护在身前玩耍,也正是由于王某的麻痹大意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同时,本案中游乐园虽然设置了“滑梯下禁止站人”等警示牌,也制定了进场儿童(3周岁及以下或1米以下)家长可以入场全程陪同的规则,但警示牌不是免责牌,制定规则不意味着免责,王某事发前在滑梯口处停留接近1分钟却没有游乐园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警示,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安全员在场,可以认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应对本次事故负担70%的责任,刘女士没有责任,某游乐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对王某的各项损失进行核定之后,判决由某游乐园赔偿王某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600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键词: 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 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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