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任性跳槽,要赔“老东家”2.1万元
春季是职场人跳槽高峰期。但有些员工说走就走,会因为违约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让自己遭受损失。3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如东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就因为“任性”跳槽,要赔偿“老东家”2.1万元。 据介绍,2020年3月,缪某入职如东一家商贸公司做业务员。2022年1月,他因不满月薪4000元的工资水平而提出加薪,但遭到了拒绝。不久后,缪某回老家过年,邻居推荐他到县内一家包装厂上班,月薪5000元。 于是,春节一过,他就直接去了新单位。公司多次催促其返岗,他都不予理睬。因他一走了之,负责的客户订单出现问题,相关业务被迫中断,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为此,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缪某辩称辞职是职工的权利,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还是裁定他赔偿公司2.1万元。 据介绍,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走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缪某既然未与公司协商一致,也未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递交书面通知的义务,而是选择了不辞而别。《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缪某这种辞职情形,显然是违法解约,且他负责的业务被迫中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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