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出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付细则”,一污染水体企业吃到首张“罚单”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2-03-18 14:37:16

3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海安某化工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协议。根据协议,该企业将承担33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5万余元为惩罚性赔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例为南通出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意见》后,成功依据依规办理的首起案件。

2021年12月3日,海安市一化工企业在无水氟化氢装卸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泄漏事故,造成附近水体污染。事件发生后,海安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及时关闭污染河段下游的支流涵闸,将受污染水体全部拦截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在水中投加熟石灰乳液,依靠水体扩散、自净等作用,水体中氟化物浓度逐渐下降。根据12月7日14时和12月8日11时两轮监测结果显示,事故地下游10公里内的河水水质已达到各断面氟化氢指标均满足地表水Ⅲ类水标准,应急响应终止。

生态环境被污染后,惩罚性赔偿如何界定?赔偿程序具体如何操作?赔付金额如何计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国家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作为试点改革事项,明确由江苏等地率先组织研究开展相关工作。自2017年10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以来,南通将成功处理的500多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为“研究样本”,在细化生态损害赔偿范围、扩大赔偿实施主体、创新损害评估方法、拓展修复执行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方面总结出了一套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3月7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是全国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出台具体“赔付细则”规定。现代快报记者梳理发现,《意见》明确了6类“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3类需要具体判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并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提出具体指导。此外,《意见》制定设计了惩罚性赔偿裁量计算表,细化了8大类25个具体计算标准,为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

此次事件中,在积极做好环境应急响应的同时,海安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此次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量化环境损害数额,为本次污染事件的责任追究和环境污染赔偿提供依据。根据《意见》,本次赔偿金额共计333640元,其中,惩罚性赔偿费用57745元。该案惩罚性赔偿费用后续将用于购置鱼苗、设置鱼窝、对事发地水域进行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工作。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惩罚性赔偿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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